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使公司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机关在编人员、押运办完手续、培训后上岗的人员、人防、技防管理人员。
三、本公司人防队员、协警队员、三产从业人员,或特定性工作岗位人员的管理依据合同或其它相应规定,或参照本规定办理。
四、关于试用、实习人员,新进员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章 编制及定编
第五条、公司机关部门、县押运各大队,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第六条、公司职能部门及下属分公司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党总支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员工的聘(雇)用
第七条、公司聘用员工必须经过党总支研究决定,同时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八条、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十条 新进人员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试用手续。原则上员工试用期两个月,期满合格后,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十一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接受培训。培训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培训内容包括学习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员工试用期间,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试用期间的工资,按每人1000元标准发给。
第十二条 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力资源部送交以下证件:
一、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 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两张。
五、 服务承诺书。
六、 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 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二、 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 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四、 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五、 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 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处罚者。
七、 体格检查不合格者。
八、 其它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十四条 聘用人一般不得超过60岁,若公司特别需要、本人自愿、身体允许也可聘用,但最高不超过65岁。
第十五条 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四章 工作守则
第十六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知及公告。
第十七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 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行为。
二、 不得从事经营与本公司类似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三、 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
四、 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出公司。
五、 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六、 员工应随时注意保持办公室或卫生区的环境卫生。
七、 员工在作业时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八、 员工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搬弄是非或其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九、 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十、 员工对外接洽业务,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十一、 各级主管应加强自身修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程度,加强员工安全感和归属感。
第五章 待遇
第十八条 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二十条、员工的工资按规定确定,由人事资源部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二十一条、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监察室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第二十二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相应的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员工的工资待遇有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保险、工龄、职务补助、考勤。
第二十四条、工资在次月15日前发放或存入员工的帐户上。新进员工从报到之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规定:员工除星期六、日休息外,还享有以下有薪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假日。由于业务需要,公司可临时安排员工于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二十六条 丧假:直系亲属3天,享受工资待遇,非直系亲属丧假,不享受工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二十八条 产育假:
1.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
2.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3.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的工资。
4.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病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假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期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一、病假六个月以内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满2年不满4年的70%,满4年不满6年的80%,满6年不满8年的90%,满8年以上的100%。
二、停止工作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按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40%;满1年不满3年的50%,满3年以上的60%。(同时以上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第三十一条、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第六章 辞职、辞退、开除
第三十二条、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
第三十三条、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力资源部提出辞职报告,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辞职手续。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十四条、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三十五条、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部门经理签署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给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十六条、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三十八条、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三十九条、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