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运中心运钞车辆管理
规 定
为落实公安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运钞车及车辆安全,特制定本
规定。
一、运钞车辆必须长期处于良好状态,确保运钞、调交款、外收款业务押运任务圆满完成。
二、严格车辆管理,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和私自出车。
三、执行任务终了必须反馈执行任务情况,将派车单交调度主管人员,确保备用其它任务的完
成。
四、加强运钞车辆保养,确保运行安全。
五、爱护车辆装备,防止装备和机械损坏,确保随时执行任务。
六、严禁酒后开车,严禁开英雄车,堵气车,严防车辆事故。
七、严禁将运钞车交非运钞车驾驶员驾驶。
八、人为造成运钞车辆部件损坏和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九、因私自出车造成事故或车辆损坏的,一切修理费用自理。
十、违犯运钞车管理规定的,除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