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 销 假 制 度
根据公司管理规定,为规范职工请销假秩序、明确批准权限,特制定本制度:
1、各科室工作人员请假半天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2、各科室工作人员请假一天者,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主管经理批准。
3、各科室工作人员,请假两天或两天以上者,经部门负责人、主管经理同意,报总经理批准。
4、各科室工作人员无故旷工一天者,处罚现金20元。
5、各科室工作人员无故旷工两天者,处罚现金40元。
6、各科室工作人员无故连续旷工三天或三天以上者,处罚现金50元,作书面检讨,情况严重者,将予以辞退。
7、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两天者,由主管经理批准。
8、部门负责人请假两天以上者,经主管经理同意,报总经理批准。
9、不准口头请假或捎假,请假人员必须填写请假条,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10、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越级请假。
11、所有请假人员的请假条必须送综合部登记。
12、没有请假条者一律视为旷工。
13、请假到期后必须按审批权限逐级销假。
14、公司全体员工要严格遵守本制度,自即日起执行。
周口市保安服务公司
200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