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奖励、处罚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加强我市保安队伍建设,提高保安队员的整体素质,促进保安队伍正规化、规范化建设,落实“政治建队、从严治队”的方针,增强约束机制,提高保安队伍的战斗力,保障保安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奖 励
1.严格行政管理,加强组织纪律性,达到执勤规范化,年度被公司评为先进班、组织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2.当月出满勤,完成规定的值勤任务,无差错或责任事故者,发给全额工资。
3.年终考核,被评为先进个人的,给予通报表彰和嘉奖,并发给奖金(奖金数额由公司研究决定)。
4.执勤中发现不安全隐患,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对保障安全有明显效果的奖励10—20元。
5.工作成绩突出或做好人好事,受到客户或群众表扬的,收到表扬信奖励30元,锦旗、镜匾奖励50元。
6.机智勇敢,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各类案件的,奖励50—100元。
7.当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能挺身而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视其情节奖励500—1000元,并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先进事迹。
8.尽职尽责,忠于职守,受到公司通报表扬的奖励20元,受到市公安局通报表扬的奖励30元,受到新闻单位表扬的奖励40元,受到省级以上新闻单位表扬的奖励50—100元(稿件超过800字根据文字质量给予重奖)。
9.保安员在执勤中,文明礼貌,坚持原则,有礼有节,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视其情节,奖100—300元,并在班长例会上表扬。
10.在保安工作范围内或工作之余,做出特殊贡献的,视情况予表彰和奖励。
处 罚
1.保安人员在执勤时必须规范着装,各种保安标志佩带整齐,否则罚款5—10元;着便装(或保安服与便装混穿)执勤罚款10元。
2.严禁脱岗、空岗、睡岗、私自调岗或酒后上岗;执勤时严禁会客、闲谈、看书、打牌、听收音机、抽烟、吃东西、坐卧倚靠或与他人聊天等不良行为。违者,第一次罚款10元,写出检查;第二次罚款20元,责令回公司学习,给予纪律处分;第三次待岗或予以辞退(私自调岗者双方均给予处罚)。
3.无故旷工一天,罚款20元。三天以上者,视为自动离岗,扣除抵押金。
4.事假停发假日期间工资,病假当月累计五天以上,停发假日期间工资。假日期满必须按时归队,超假按旷工处理,超假三天以上者,视为自动离岗,扣除抵押金。
5.上岗迟到、早退、训练不参加一次罚款5元,两次10元,当月累计三次以上按旷工论处;脱岗、空岗每次超过两小时,按旷工一天论处,造成损失责任自负。
6.执勤室、住室应保持卫生清洁,整齐划一,按要求整理内务,有脏、乱、差现象者,处罚班长5—10元。
7.私自带外来人员进入执勤室或住室留宿影响勤务的,第一次罚款10元,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罚款20元,责令回公司培训学习;未经批准留异性在执勤点住宿的,每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开除。
8.保安人员不得相互串岗或留宿,否则,对值岗者罚款10元,串岗者罚款5元。
9.对岗点存在的问题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者擅自作出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处大队罚50元,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10.政治思想、党悟性不强、组织纪律性差,拉帮结派,搞不团结者,罚款20元,大队包庇纵容保安员违法乱纪的,罚款50元,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11.班长向队员索要贿赂,敲诈勒索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不能正确对待队员反映情况,打击报复的,罚款50元,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12.诬陷他人者,经查实后,一次罚款50元,给予纪律处分,二次开除。
13.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有意损坏,加倍赔偿,给予纪律处分。
14.因工作不负责任,客户提出撤换的,责令回公司培训学习。半年内两次因工作失误被客户提出撤换的,予以辞退。
15.因工作失误造成客户终止合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待岗或开除处理。、
16.因玩忽职守等不负责的行为,造成客户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大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17.监守自盗者无论数量大小,一律开除,并赔偿客户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8.无故殴打队员和群众,情节轻微的,罚款30元;情节严重的,后果自负,依法处理,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用。
19.酗酒闹事,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的,罚款30元,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切责任自负,并予以开除。
20.涉黄、赌、毒的人员,一经发现,一律开除移送司法机关。
21.合同期未满,擅自终止合同的,停发当月工资,扣除抵押金。
2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挑肥捡瘦的,予以辞退。
23.顶撞公司领导及管理人员,不服从管理的,责令回公司培训学习,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24.班长以上负责人,无论以何种理由让队员请客吃饭,吃拿卡要的,一经发现,加倍赔偿承担的价值。写出书面检查。
25.将保安服、符号、证件、执勤械具、通讯工具等转借他人的,罚款30元,给予纪律处分,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26.偷开客户或他人机动车辆,一经发现开除处理,造成后果的由本人自负。
27.队员调岗时,私自带走客户或他人物品的,按物品价值加倍罚款,给予纪律处分。
28.不维护公司利益,散布流言蜚语或做有损保安形象、声誉的事,一次罚款30元,二次开除。
29.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相互勾结,损害客户或公司利益的,一律开除。
30.执勤中,当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对犯罪分子不加制止,临阵脱逃的,一律开除。
31.借款不还,至使他人来公司讨要,影响保安声誉的,第一次罚款2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予以辞退,并从工资中扣除所欠款额。
32.保安员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实 施
1.罚款金额全部用于对队员的奖励,不得挪作他用,奖励金额不应少于罚款金额。
2.执罚时由综合部开具罚款通知单,填写事由、处罚金额、时间,加盖公章有效。否则,受罚人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公司检举揭发。
3.执罚人要严格遵守《保安员奖惩制度》,坚决杜绝违反本制度乱罚款现象。
4.罚款金额凭罚款通知单从受罚人工资中扣除,不交纳现金。
5.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6.凡被开除的队员,一律扣除全部抵押金和当月全额工资,收回执勤用品及保安标志;正常离岗,办理手续后退回全部抵押金,收回执勤用品及保安标志。
7.受纪律处分的队员,视情节调回公司培训学习,培训的期间,停发工资,伙食费自理。
8.受开除处分的队员,其处分决定寄往当地派出所。
9.不在本制度细则之内的,参照有关类似条款执行。
10.本规定从 2006年11月1日施行,其它规定与本规定相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
周口市保安服务公司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