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目标考核及责任追究的暂行
规 定
为加强保安队伍管理,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根据《河南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为迅速发展保安队伍,力争达到1500名保安员的目标,特要求保安大队在现有保安员的基础上,每月增加8名队员,少完成一个罚100元,次月累计处罚.
2.保安服务合同签订必须使用统一式样范本,如需变更有关内容,必须经过审核批准,严禁私自签订超范围的合同,发现一例,处罚1000元。
3.严格按照合同签订时间收取服务费,回收率必须达到100%,否则,按少收款额的10%处罚.
4.严格落实大队长连带追究责任制,每月每对有一个受到治安处罚的队员,给予大队长通报批评, 每月每对有一个受到刑事处理的队员,除给予大队长2000元的经济处罚外,根据情节停职或辞退.
5.在保安业务范围外非法使用公章,损害公司声誉和经济利益的处罚2000元,并视其情节严肃处理。
6.被市公安局或其他上级部门通报批评或大会上公开批评的,给予处罚1000元。
7.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经查证属实给予处罚500元。
8.非法使用警用标志、警用车辆号牌、非法着新式警服,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理。
9.因失职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大队承担赔偿责任。
10.违反以上规定,造成损失2万元以上者,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聘其大队长职务。
11.本暂行规定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周口市保安服务公司
200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