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物业保安监督管理的思考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大量新建小区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由此诞生了一个新兴行业――小区物业管理,其管理范围几乎囊括了人们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这一行业在为小区居民生活带来许多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社会治安问题。其中,物业保安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尤为突出。有的小区物业保安不履行保安职责,有的则按照物管公司指令对小区业主设置各种生活障碍,有的限制业主及其亲友进出社区,有的殴打小区业主,还有的甚至阻碍公安民警正常执法,这些问题履履被媒体曝光,见诸于新闻报端。本人在执行公务中也多次遇到此类情况。原本是保障小区业主安全的保安,却给小区增添了新的不安全、不和谐因素,已逐步成为当前群众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究其原因,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物业保安的职能约束存在法律真空。物业管理是一种新兴的服务行业,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还不够健全,现行的物业管理法规只规定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责权关系,而对物业保安的职能,却没有约束性的规定,也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对物业保安进行约束。在缺乏法律法规有力支撑的情况下,小区业主委员会对其监督是非常缺乏力度的,而公安机关在处理相关纠纷时也只能以调解为主。这成为物业保安在履行职责时自由度过大的一个主要因素。
二是物业保安缺乏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目前,物业小区的保安大多由物业公司自行招聘和管理,既不属于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的范畴,也不属于企业内部保安的范畴,应属于对小区公众服务的保安范畴,但是其既没有公安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也不在派出所备案,至今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监管部门,使其在日常监管上处于失控状态。物业公司招聘保安时,由于考虑经济效益或者图省事,对所聘人员缺乏严格的审核,致使物业保安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物业保安缺乏最基本的法律素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更多地带有自主随意性,由此与小区业主产生了诸多的矛盾和冲突。更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小区的物业保安不仅没有能够成为社会治安防范的新生力量,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群防群治工作,而且极不配合公安机关对小区内部的治安管理,甚至在与业主发生冲突后,还对前来执法的公安民警进行非法阻挠,成为社会治安的一个负面因素。在缺乏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对此类问题也很难处理。
三是物业保安的利益主体是物业管理公司。由于物业保安受聘于物业管理公司,在存在法律真空及缺乏政府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物业保安更多地是维护物业公司的利益。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其管理还缺乏规范性,其管理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因此与业主产生矛盾纠纷也属必然,这需要一个磨合的过程。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一旦产生矛盾和冲突,物业保安基本上是处在业主的对立面,维护的是物业公司的利益,有的还成为了激化矛盾的负面因素。通俗地讲,一些小区的物业保安成了物管公司的“家丁”,实现中往往以管理者自居,凌驾于业主之上,这是极不利于小区的和谐稳定的。这种状况若不能很快改变,极有可能演变为另一种形式的治安安全隐患。国外的一些黑恶势力,就是从私人或公司保安演变而来的。
四是物业保安缺乏正规的教育培训。尽管一些物业管理公司对所招聘的保安进行了培训,但大多仅限于队列和体能训练,而在保安业务及法律知识方面的教育相对缺乏,甚至个别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上岗前从未接受任何教育培训。这种状况导致一部分物业保安法律意识淡薄,履行职责的手段粗暴,使之成为小区不安定因素的一个方面。
针对上述原因,笔者建议,加强对物业保安的管理,应着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要尽快完善立法,明确公安机关对物业保安的监管职能。随着城市社区建设的不断发展,今后社区安全保卫的主要力量将是物业保安。因此,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角度考虑,应从法律上明确公安机关对物业保安的监管职能。鉴于物业保安的职能是负责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其服务对象是小区所有业主,不属于单位内部保安,而应属于一定范围内的公众保安范畴,因此其监管形式,可以参照对保安服务公司所聘保安的管理方式,由公安机关将其纳入社区保安,统一管理,对其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协助物业公司完善其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其运行机制,从而实现对物业保安的合法规范管理。
二是要尽快摸清底数,为加强物业保安监管工作提供依据。由于物业保安不同于一般公众也不同于普通行业,其对小区治安安全具有管理服务职能,其部分权力对小区的公众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因此,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应尽快介入,摸清全市物业公司及其保安的基本情况,建立底数台帐,在暂无法律明确公安机关为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将其纳入特殊行业进行严格管理,对其权力的使用依法进行严格控制,防止其权力的无限扩张。对其违法使用权力的,要通知物业管理公司迅速进行整改,对触犯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严惩,以纯洁全市保安队伍。一旦法律明确公安机关的监管职能,要在前期摸清底数的情况下尽快接管,对其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核和清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全面推进物业保安的规范化管理,为社区安全提供一支政府放心、群众满意的治安防范力量。
三是要建立物业保安向公安机关的情况报告及协警制度,实现社会治安保卫力量的大整合。无论物业保安是否归属公安机关管理,由于其职责属于治安安全范畴,所以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小区的治安情况,以及在日常工作中协助公安民警开展小区治安管理工作。对此,公安机关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形成规范的情况报告及协警制度,并与物业公司加强沟通,对物业保安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考核,推进小区治安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