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出台后,我身为公司的老总,首先面临是自身的问题。保安服务公司是市公安局领导下的,我也是市公安局派来担当老总的。如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规定,第四十条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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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身为民警,身份自然是公务员,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要求,今后我将不能担任保安服务公司的老总,想知道国家在这方面对我们会有怎样的安排?
如果不让公安机关派驻民警担当保安公司老总,那么将由什么样的人来担当?还有公司的资产将如何处置,是否还是属于公安机关?这些问题都是我关心的,希望从有关部门那里可以得到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