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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保安押运暂行规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08-9-4 人气:2050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河南省保安押运暂行规定
 
    为了确保我省保安押运工作顺利开展和规范运行,根据国务院《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河南省社会保安服务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保安押运公司的成立   
     保安押运队伍是公安机关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辅助力量;是以金融单位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对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守卫等服务的专门力量。保安押运队伍必须坚持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并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的保安服务公司统一组建,其它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组建。拟承担保安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组建专业押运分公司,必须按照国务院,公安部、省政府等相关规定报省公安厅审批。
     二、保安押运公司具备的条件
    (一)公司的组织机构、服务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安装妇要的报警、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有专用的枪弹库并配备有公安部下发的《通过安全防护性能检测的车型目录》中的专用运钞车辆:  
    (三)具有20万元以上启动资金;
    (四)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押运保安人员不少于二十名;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保安押运公司成立办法
    (一)保安服务公司设立保安押运分公司的,需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省辖市公安局考察、审核同意,报省公安厅批准;
    (二)保安押运分公司名称应为“X X市(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押运分公司”;
    (三)保安押运分公司年审不合格的,必须停业,重新开业需
  报省公安厅审批。
    四、保安押运公司人员的录用条件
    (一)保安押运公司的管理人员为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民警担任;
    (二)依据国务院《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2、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3、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4、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5、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省辖市公安局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公安厅审查批准,由省公安厅发给持枪证件。省辖市公安局要严格审查保安服务公司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配枪资格,保安服务公司的专取守护押运人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须经省辖市公安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省公安厅颁发的《保安员资格证》,并由保安服务公司留取指纹档案后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有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自,身心理素质差、家庭矛盾突出、债务纠纷缠身、有酗酒恶习等情况的保安人员,一经发现,要立即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件并调离管枪、用枪岗位。
    金融守押队员的政治条件参照招警条件,主要从大中专毕业生和复退伍军人中录用,中队长以上骨干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层次。
    五、保安押运公司人员的培训
    (一)保安押运公司的人员培训由经省公安厅批准的专业保安培训机构负责,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轮训;
    (二)金融守押保安岗前培训要以守押应知应会基本知识、职业道德教育以及申请持枪证所必需的枪支管理使用基本知识和实弹射击为中心内容;  
    (三)金融保安守押人员使用枪支须经过省辖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的正规培训,并取得枪支使用证。
    六、保安押运的枪支管理和责任
    (一)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枪支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枪支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要督促保安服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枪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每月对专职守护、押运枪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和枪支安全责任制度。
    保安服务公司要对持枪人员加强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经常检查枪支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枪支弹药保管库(室),硬件设施要达到公安部制定的标准。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24小时双人守护。
    保安服务公司要严格执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任务前领取枪支弹药、执行任务后立即交回的集中保管制度。要依法严格规范武装守护、押运工作,严禁提供超范围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守押队员执行金融守押任务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枪支, 同时,穿戴防弹农和钢盔,着统一制式保安服装,佩带明显标志,持资格证上岗。
    (二)责任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枪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依据《条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收回其持枪证 件,并及时将持枪证件上缴公安机关:
    1、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
    2、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3、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4、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    ·
    5、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的;
    6、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前款第4项、第5项、第6项行为,造成 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或者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条例》,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
    2、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 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的;
    3、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4、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
    5、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
    6、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    ·
    7、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8、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    ·
    依据《条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保安服务公司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依据《条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保安押运公司的管理
    保安押运分公司由保安服务公司纽建,省公安厅审批,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押运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保安押运分公司实行年审制度。保安押运分公司在公安机关的统一指挥下,完成守押任务,确保守押目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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