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保安服装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保安服装、标志的管理,促进保安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按照厅党委“三基三化”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保安服装、标志是保安服务行业的专供被装,配发对象为保安服务(分)公司的保安人员和经省公安厅批准设立的保安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保安岗前培训的学员统一着保安训练服装。
第二条 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保安服装、标志“四统一”的原则进行管理,即:“统一制式、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生产和供应”。
第三条 保安服装、标志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管理。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组织全省保安服装、标志的生产和供应。各省辖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对所属市县区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装的监督管理,并对社会上非法生产、销售、穿着保安服装予以清查处理。
第四条 保安服装、标志全国统一。保安服装分为夏服、春秋服、冬服三种。服装颜色为中宝灰色基调,夏服上衣为浅宝兰色,夏服下衣、春秋服、冬服为中宝灰色。保安服装标志包括:帽徽、领 花、肩章、胸徽、臂章、领带和服饰。
第五条 保安人员实行阶级制,并佩带相应的阶级臂章。参加工作二年以下的保安员,臂章无星,参加工作二年以上四年以下的为三级保安员,臂章带一颗星;参加工作四年以上,六年以下的为二级保安员,臂章带二颗星;参加工作六年以上的为一级保安员,臂章带三颗星。
保安人员中担任小队长(班长)、中队长、大队长的,佩戴相应职务级别臂章。两杠一颗星为保安小队长(班长)、两杠二颗星为保安中队长、两杠三颗星为保安大队长。
第六条 配发标准
夏服:第一年发二套,用二年,尔后每年发一套。
春秋服:第一年发二套,用三年,尔后每二年发一套。
冬服(罩衣):第一年发二套,用三年,尔后每三年发一套。
长袖衬衣:第一年发二件,尔后每年发一件。
呢大衣:第一年发一件,尔后每四年发一件(各地自定)。
棉大衣:第一年发一件,尔后每四年发一件。
棉夹克:第一年发一件,尔后每三年发一件。
大沿帽:第一年发一顶,尔后每二年发一顶。
棉帽:第一年发一顶,尔后每三年发一顶。
帽徽:第一年发二枚,尔后每三年发一枚。
领花:第一年发二副,尔后随服装发放配发。
肩章:第一年发二副,尔后随服装发放配发。
软肩章:第一年发二副,尔后随服装发放配发。
臂章:换装时发一个保安员臂章。评定阶级后,第一年发二个,尔后每二年发一个。在阶级晋升时配发相应臂章。
胸标:随服装配发(缝在服装上)。
领带:第一年发二条,尔后每二年发一条。
领带夹:第一年发二个,尔后每二年发一个。
武装带:第一年发一条,尔后每三年发一条。
内腰带:第一年发一条,尔后每三年发一条。
服装发放的时间,每年四月至五月发放夏服,九月主十月发放春秋服和冬服。
第七条 保安人员上岗执勤时,必须按规定着全国统一的保安服装,佩戴统一的帽徽、肩章、胸徽、臂章和领花。帽徽要保持端正,肩章与肩部衣服中缝平行,胸徽在衣服左前胸,臂章在衣服右臂上部。
夏服:着夏服时戴大沿帽,半袖衬衣不佩带领花,系领带,带领
带夹,也可不系领带;如不系领带,上衣第一颗钮扣打开;衬衣系在腰带内,使用统一配发的内腰带。
春秋服:着春秋服时必须戴大沿帽,可系武装带。
冬服:着冬服时必须戴保安帽(大沿帽、棉帽自定),不得戴围巾。
长袖衬衣:须单独穿着或作为春秋服的衬衣穿着时,均不佩带领花,系领带,将衬衣系在腰内。
棉夹克:冬季穿着棉夹克时,佩带领花和臂章,内穿长袖衬衣 并系领带,下穿保安冬裤。
第八条 保安人员着装要整齐清洁,举止端庄,注重仪容风纪。男队员不准留胡须,头发露于帽外不宜过长;女队员着装时不准描眉、抹口红,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镯(链)。
第九条 保安服装实行计划价拔。市、县(市)、区保安服务(分)公司按配发服装人数填写《2000式保安服装申领计划表》(一式三份),经省辖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核,并加盖治安部门专用章后,报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核准并开具调拔单到指定仓库价拔。
第十条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委托省保安协会专设一处服装销售点,负责全省保安服务公司服装的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必须到省公安厅指定的保安服装销售点购置服装,严禁主管部门或保安服务公司私自购买服装和擅自更改服装制式、颜色和标志。凡违反规定,一经发现,省公安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统一对服装定点生产厂下达生产任务,未经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批准,保安服装定点生产厂不得随意安排生产。
第十三条 保安服装定点生产厂私自将服装卖给保安服务公司或销售到社会上,一经发现,省公安厅将取消其定点生产厂的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专职或兼职纠察员,对保安人员的队容风纪实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着装的,。予以批评教育,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严禁将保安服装转借、赠送他人。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收回工作服;所借、赠的工作服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保安人员合同期满或被辞退时,帽徽及其他保安标志由本单位收回。
第十七条 保安人员因违法犯罪被处罚的,保安服装和标志应当全部收回。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下发后,过去下发的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文件即行作废。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解释。